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21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环市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48007050F。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蓬莱路3号103室(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7NB3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4.63元(已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