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02民初880号 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鑫茂齐鲁科技城145-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7864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德溪街道百里杜鹃路杜鹃小区A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5029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七星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邵关村黔西北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一期C区3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9890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4094元,因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递交申请请求将原诉请标的额5198141.21元变更为10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诉讼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案件受理费为1150元,由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自行承担,对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944元由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