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大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3041号
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78644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魏华,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稳、李金磊,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4011020C)。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单俊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晓,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大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原告山东诚达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江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