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宁夏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工业园区三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执行人: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回族,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宁夏梦露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绒业有限公司、**、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路电气有限公司、***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借款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的利息(暂未计算,应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利息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7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7864元。被执行人宁***绒业有限公司、**、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路电气有限公司、***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上述执行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0574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绒业有限公司、**、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路电气有限公司、***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67864元;
三.若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宁***绒业有限公司、**、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宁夏东岳物资有限公司、***、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梦路电气有限公司、***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