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

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与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21执170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2,1972年12月4日,住宁夏回族银川市。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履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2400.00元,共计5052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三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21件,涉及执行标的3340.80余万元,且其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通过对金融系统及土地、房产、车辆等相关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宁夏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剡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