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宁0121民初5004号
原告:**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望远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一线文化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海洋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线缆公司)与被告**北方一线文化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一线教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9日申请对二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1)宁0121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对北方一线教育公司内价值110万元的钢琴、空调等财产予以查封。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洋线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方一线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洋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550000元;2、请求二被告加倍支付原告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将位于银川市永宁县***工业园区西魏西路15号海洋线缆公司新厂宿舍楼3、4、5层整体、教学楼1楼餐厅、1楼南门厅、2、3、4、5层整体租赁给被告教学使用,约定年租金160万元。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北方一线教育公司补充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对年租金做了降低,其中2021年度办公楼租金65万元,厂房租金20万元,并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该租赁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等,被告只支付了10万元,下剩租金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北方一线教育公司、**答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求,因为租赁协议是附加在**与***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这个租赁合同就不能生效。租金应该由原告作为投资方应承担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本院审查,原告海洋线缆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二份、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一份、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十二张,能够证实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5日,***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问达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初高中文化课培训、艺术课培训,公司运营前期的一切现金投入均由***承担,持有50%的股权,享有净利润60%的分红权。**以其掌握的教育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出资,持有50%的股权,享有净利润40%的分红权。后**问达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更名为北方一线教育公司。
同日,***代表海洋线缆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约定将海洋线缆新厂办公楼的9000平方米的房产租赁给**用于初高中文化课培训、艺术课培训。年租金为16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起算。
2021年3月1日,***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北方一线文化艺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解除2020年8月15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并将其持有的**问达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现用名北方一线教育公司50%的股权资源转让给现公司法人**。同日,***代表海洋线缆公司与**代表的北方一线教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海洋线缆公司将其位于银川市永宁县***工业园区西魏西路15号海洋线缆公司新厂宿舍楼3、4、5层整体,教学楼1楼餐厅、1楼南门厅、2、3、4、5层整体以及院内围栏网内(围栏以北至楼体所有区域,包括北门方、围栏以东至新建彩钢房餐厅,包括新建彩钢房餐厅)租赁给北方一线教育公司办学使用。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办公楼第一年65万元,第二年70万元,第三年75万元,第四年75万元,第五年75万元,厂房每年年租金207360元,优惠后按每年20万元收取,房屋保证金5万元。2021年北方一线教育公司房屋租金交纳日期需根据海洋线缆公司提供房屋手续的时间确定,如海洋线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任何一天提供租赁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则北方一线教育公司须在收到资料后两日内将65万元租金和厂房租金20万元一次性足额转入海洋线缆公司指定账户。关于权利和责任约定:海洋线缆公司须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提供该租赁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和该租赁场地的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以便于北方一线教育公司办理办学资质;北方一线教育公司同意支付第一年房屋年租赁费65万元和厂房租金20万元,前提是海洋线缆公司须先提供该租赁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次年起每年的房租须在3月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
协议签订后,海洋线缆公司将公司租赁场地的建设工程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办公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付于被告。
庭后,本院依职权向**永宁县望远消防站、永宁县教育体育局、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得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是申请办学资质必备的材料,该意见书与消防验收备案不同。消防验收备案仅需提交备案材料以供审核,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需经开发商或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现场消防勘验的申请,经现场检查审查后才能出具。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及本院审理的(2021)宁0121民初5005号***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定如下: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上明确约定“海洋线缆公司须先提供该租赁场地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次年起每年的房租须在3月1日之前一次性交清”,该条款是北方一线教育公司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可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及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对北方一线教育公司申办办学资质的重要性,而原告海洋线缆公司未能按约向二被告提供该意见书,届此,海洋线缆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厂房及办公楼租金的条件并未成就。此后又恰逢国家教育政策调整,北方一线教育公司已无法申办办学资质,故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对于二被告一方明显不公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洋线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洋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露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