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973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
原告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湖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