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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和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222民初751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2873元,退还给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