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7执65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数个,已被我院分别于2025年7月9日冻结,因账户存款金额较小,暂时不作划拨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于每次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冻结(自2026年6月6日起开始申请续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拟与对方达成和解长期执行,暂时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渝0107执6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