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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107执65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执行人:***,女,19**年*月**日出生,**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数个,已被我院分别于2025年7月9日冻结,因账户存款金额较小,暂时不作划拨处理,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于每次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申请续冻结(自2026年6月6日起开始申请续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拟与对方达成和解长期执行,暂时不解除强制执行措施,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渝0107执65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