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与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环境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2470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环境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汉市某某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