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5763号 原告: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2024年11月6日,原告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某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