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成睿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3891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陈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祁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某、被告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祁某的银行存款356707.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祁某银行存款356707.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