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23民初57号
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北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繁星,男,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住甘南州合作市。
被告:***,住甘南州合作市。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以被告方已将所欠货款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甘肃藏丰原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小红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