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6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何官镇北牛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州市何官镇北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昌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309国道北青垦路西侧青州工商联会馆6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州市何官镇北牛家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青州市何官镇北牛家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青州市坤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