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4民初4875号 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原告福建山亚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