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崇广自控设备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2民初7046号 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工业园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崇广自控设备销售部,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98号生产及配送中心生产用房207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高新开发区崇广自控设备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了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鼎洪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