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2921民初240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回族,某某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内蒙古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消防工程款人民币140,000元及逾期利息1,880.67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4年12月7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实际算至工程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合计141,880.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承包了某某集体宿舍楼建设项目,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项目由被告曹某某负责具体施工。同年7月,被告曹某某将该工程项目中消防工程分包原告施工。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作业,依约完成了该工程消防分项施工。2023年6月25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支付了130,000元,同时双方补签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完成该工程项目中消防分项施工,工程总价款270,000元(不含税),乙方进场甲方支付70,000元,具备相关部门验收条件前甲方支付60,000元,剩余尾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结算完一个月付清(其他内容详见合同)。同年8月29日,原告组织完成了该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2024年11月,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委托公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12月向原告支付剩余140,000元工程款项,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无果。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曹某某辩称,一、原告分包的消防工程竣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原告无权向被告结算工程款。2022年4月15日被告承包阿拉善电业局乌素图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工程,将该工程消防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组织工人施工。2023年6月5日,被告与原告补签的《消防施工合同》,分包范围:按图纸及甲方要求完成所有关于消防作业工作内容,包括材料、包人工、包工程资料、包验收、包工期、包安全、包施工、包材料倒运甲方机械运输配合、包施工机具、包材料堆放、包成品保护、确保验收合格、工完场清等。该工程竣工日期定为2023年5月15日,而原告分包消防工程2023年8月29日才竣工备案,且竣工后应当向建设方、监理方、质检站及被告交付原始的施工资料,原告至今未向以上部门移交施工资料,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案涉竣工验收不合格,原告必须向相关部门交付原始的施工资料;其次,原告消防工程竣工后,未向被告提供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必须向被告提供该密码;第三,对于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二级验收,原告采用不正当手段,越过分部分项验收,直接进行竣工验收,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第四,案涉消防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室内消防弱电线设计为1.5平方毫米,在原告施工过程中,擅自改为1.0平方毫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必须返工将室内1.0平方毫米消防弱电线更换为1.5平方毫米。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原告需要整改不合格项目。二、原告消防工程逾期交工,并造成被告巨额经济损失,原告不但应当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而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被告与原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承包范围,2、工期要求:依据甲方施工进度,2023年6月30日必须拿到消防第三方检测,如由于乙方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甲方有权分割乙方承包内容并进行罚款,相应损失全由乙方承担。因原告分包的消防工程严重滞后,2023年5月1日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向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确定调整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明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严重滞后,消火栓面板、水带、灭火器、泵房设备、消防联动系统、各位水箱间防腐未做、接地电阻等均未完成。材料组织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工程滞后。要求项目部按进度计划考核进度。原告对相关部门的催促不管不顾,案涉工程迟迟没有任何进展。2023年5月10日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向工程项目部针对消防专业分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事宜又发出《工作联系单》,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将竣工期由2022年12月28日,调整为2023年5月15日。如不能按所报进度完成,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每滞后一天,按合同专用条款7.5.2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竣工时间按2022年12月28日计算。同时,项目部向原告挂靠的东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发出《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原告必须在2023年5月14日前,完成你分包单位宿舍楼消防工程。说明原告分包消防工程竣工期限确定为2023年5月15日前,而原告消防工程直至2023年8月29日竣工备案,原告工期逾期104天,导致被告整体工程竣工时间拖延104天,造成被告严重损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5.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元/天,计算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04,000元。原告不但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而且赔偿因工期拖延3个半月造成被告经济损失,技术员***工资12,000元/月,项目总负责人10,000元/月,被告的工资损失共计77,000元,伙食7,200元,被告直接经济损失为84,200元。原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88,200元。三、原告分包消防工程,应当接受被告的管理,对于原告施工不合格,不接受被告管理,被告有权处罚原告。原告施工过程中因宿舍楼西侧消防检查井顶板未做,项目部多次通知仍无人施工,故项目部组织人员购买3个检查井盖而完成其未完成的项目,故扣原告工程款3,000元;项目部在微信群里发出通知,原告未回复(未接受被告管理),罚款500元;2023年5月15日、16日、17日,相关部门多次督促原告尽快完成消防工程,原告无故消极怠工,不接受被告的管理,严重拖延总工程竣工期限,被告有权对原告进行罚款,分别三次对原告进行6,000元罚款,扣款及罚款共计9,500元,原告应当予以承担。四、原告对于其分包的消防工程,在保质期内承担保质维修义务。2023年7月25日,发现原告分包消防工程电机、配电箱损坏,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原告未履行维修更换义务,被告雇人维修更换电机、配电箱,花费4,000元;2023年11月11日,发现案涉消防地沟漏水,被告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原告不履行维修义务,被告雇人更换维修水泵,花费3,000元,维修费合计7,000元,原告应当予以承担。五、原告分包案涉工程属于重包,应当承担施工过程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22年10月25日,原告施工时,使用被告租赁的挖机,挖掘案涉工程消防外侧土方,产生2,000元机械租赁费;2023年3月20日,原告使用被告租赁的升降机施工,产生1,500元机械租赁费,合计产生3,500元租赁费,原告应当予以承担。故,被告不但不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反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约金、罚款、扣款、维修费、机械租赁费等合计208,200元。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确由被告曹某某实际施工,五建公司已向曹某某付清工程款,本案涉案的消防工程五建公司与宁夏泰吉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五建公司与原告间并无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施工资料及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工更换室内消防弱电线设计为1.5平方毫米;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104,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经济损失84,200元;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维修费7,000元、机械租赁费3,500元;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罚款6,500元、扣款3,000元;7、本诉、反诉诉讼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反诉被告分包的消防工程不合格,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返工不合格项目,并向反诉原告及相关部门交付施工资料及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2022年4月15日反诉原告承包阿拉善电业局乌素图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工程,将该工程消防工程转包给反诉被告,反诉被告组织工人施工。2023年6月5日,反诉原、被告补签的《消防施工合同》,约定分包范围:按图纸及甲方要求完成所有关于消防作业工作内容,包括材料、包人工、包工程资料、包验收、包工期、包安全、包施工、包材料倒运甲方机械运输配合、包施工机具、包材料堆放、包成品保护、确保验收合格、工完场清等。施工工期定于2023年5月15日竣工,但反诉被告工期直至2023年8月29日竣工,进行消防工程竣工备案,并且至今未向建设方、监理方、质监站及反诉原告交付施工资料,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案涉竣工验收不合格,原告必须向相关部门交付原始的施工资料;其次,案涉消防工程验收,应当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二级验收),反诉被告采用不正当手段,越过分部分项验收,直接进行竣工验收,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第三,案涉工程竣工后,反诉被告必须向反诉原告提供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第四,案涉消防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室内消防弱电线设计为1.5平方毫米,在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擅自改为1.0平方毫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返工将室内1.0平方毫米消防弱电线更换为1.5平方毫米。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反诉被告需要整改不合格项目,向反诉原告交付施工资料及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二、案涉工程逾期交工,并造成反诉原告巨额损失,反诉被告不但应当承担逾期交工违约责任,而且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反诉原、被告签订《消防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第2、工期要求:依据甲方施工进度,2023年6月30日必须拿到消防第三方检测,如由于乙方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甲方有权分割乙方承包内容并进行罚款,相应损失全由乙方承担。因反诉被告分包的消防工程严重滞后,2023年5月1日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向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确定调整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明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严重滞后,消火栓面板、水带、灭火器、泵房设备、消防联动系统、各位水箱间防腐未做、接地电阻等均未完成。材料组织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工程滞后。要求项目部按进度计划考核进度。反诉被告对相关部门的催促不管不顾,致案涉工程迟迟没有任何进展。2023年5月10日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向工程项目部,针对消防专业分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事宜又发出《工作联系单》,因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将竣工期由2022年12月28日,调整为2023年5月15日。如不能按所报进度完成,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每滞后一天,按合同专用条款7.5.2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竣工时间按2022年12月28日计算。同时,项目部向反诉被告挂靠的东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发出《工作联系单》,明确要求反诉被告必须在2023年5月14日前,完成你分包单位宿舍楼消防工程。说明案涉消防工程竣工期限确定为2023年5月15日前,而被告消防工程直至2023年8月29日竣工备案,工期逾期104天,导致反诉原告整体工程竣工时间拖延104天,造成原告严重损失。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5.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元/天,计算被告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04,000元。反诉被告不但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而且赔偿因工期拖延3个半月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技术员***工资12,000元/月,项目总负责人10,000元/月,反诉原告的工资损失共计77,000元,二人伙食7,200元,反诉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为84,200元。反诉被告应当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188,200元。三、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应当接受反诉原告的管理,对于反诉被告施工不合格,不接受反诉原告管理,反诉原告有权处罚反诉被告。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因宿舍楼西侧消防检查井顶板未做,项目部多次通知仍无人施工,故项目部组织人员购买检查井盖3个完成其未完成的项目,故扣反诉被告工程款3,000元;项目部在微信群里发出通知,反诉被告未回复(未接受原告管理),罚款500元;2023年5月15日、16日、17日,相关部门多次督促被告尽快完成消防工程,被告无故消极怠工,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原告有权对被告进行处罚,原告分别三次进行6,000元罚款,扣款及罚款共计9,500元,被告应当予以承担。四、反诉被告对于其分包的消防工程,在保质期内承担保质维修义务。2023年7月25日,发现案涉消防工程电机、配电箱损坏,反诉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修理,被告未履行维修更换义务,反诉原告雇人维修更换电机、配电箱,花费4,000元;2023年11月11日,发现案涉消防地沟漏水,反诉原告多次电话通知,反诉被告不履行维修义务,反诉原告雇人更换维修水泵,花费3,000元,维修费合计7,000元,被告应当予以承担。五、反诉被告分包案涉工程属于重包,应当承担施工过程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22年10月25日,反诉被告施工过程中,使用反诉原告租赁的挖机,挖掘案涉工程消防外侧土方,产生2,000元机械租赁费;2023年3月20日,使用反诉原告租赁的升降机施工,产生1,500元机械租赁费,合计产生3,500元租赁费,反诉被告应当予以承担。综上所述,反诉被告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返工不合格项目,并向相关部门交付施工资料,向反诉原告提供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并承担逾期交工违约金、罚款及扣款、维修费、机械租赁费等合计208,200元。
原告李某对被告曹某某的反诉辩称: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分项工程也通过多方查验并向主管部门完成了消防竣工备案手续。反诉原告曹某某在反诉状中的全部主张和表述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及其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一、关于反诉原告主张案涉消防分项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逾期交工等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2023年5月23日建设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和施工方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年6月26日建设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单位对案涉工程项目消防分项工程进行查验,同年7月1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答辩人施工的消防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答辩人依据上述竣工验收报告、消防查验报告等材料向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进行消防竣工备案,于2023年8月29日取得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凭证》。故,反诉原告主张案涉消防分项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逾期交工等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其相应反诉请求。二、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其他问题。(一)是施工资料及消防主机密码交付的问题。消防施工资料属于向主管部门消防竣工备案提交的资料部分,答辩人就案涉工程项目消防竣工备案时,已将消防施工资料原件全部交付给主管部门。消防主机密码答辩人也在消防验收后将一级密码交付给了建设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安管部及消防维保公司,无需向反诉原告交付,且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属于设备厂家掌控持有,用于设备的后续维保和系统更新,答辩人不掌握,也不属于交付内容。(二)是消防第三方检测报告逾期的问题。案涉工程项目于2023年6月20日委托第三方内蒙古安诺兴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方消防设施竣工检测,同年6月26日进行现场检测,因案涉消防工程设计需要双电源接入,但建设方迟迟未协调好双电源接入事宜,不具备验收条件,导致消防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后未出具检测报告。直到同年7月31日,案涉工程建设方调整双电源接入方案,使用移动柴油发电车作为双电源接入来源,第三方检测机构才于同年8月1日出具案涉工程《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报告》。故第三方消防检测报告逾期答辩人不存在过错。综上,反诉原告全部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请及其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法庭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对曹某某的反诉辩称,五建公司对于原告与曹某某之间的合同签订并不清楚,但是曹某某是涉案工程整体的实际施工人,所以对反诉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将某某集体宿舍楼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集体宿舍和特种车库建筑面积3541.47平米,层数地上四层,泵房及消防水池建筑面积244.92平米,地上一层、地下一层,室外配套工程,单列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室外配套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以及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复工、消防、人防、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外部手续。
曹某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23年6月25日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某集体宿舍楼项目发包给乙方,分包范围:按图纸及甲方要求完成所有关于消防作业工作内容,包括材料,包人工,包工程资料、包验收、包工期、包安全、包施工,包材料倒运甲方机械运输配合,包施工机具、包材料堆放,包成品保护,确保验收合格、工完场清等。工期要求,已经甲方施工进度,2023年6月30日必须拿到消防第三方检测,如若由乙方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甲方有权分割乙方承包内容并进行处罚,相应损失全由乙方承担。约定工程总价款270,000元(不含税),乙方进场甲方支付70,000元,具备相关部门验收前条件甲方再支付60,000元,剩余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结算完一个月付清。2023年6月25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支付130,000元。
2023年5月23日,建设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和施工方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中建设方的意见为合格同意验收,施工单位的意见为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各项质量控制资料真实齐全,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较好地履行了施工合同,本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合同规定,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同意验收。同年6月26日,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单位对消防分项工程进行查验,7月1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凭证》,载明某某集体宿舍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2023年5月1日,工程监理公司向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调整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指出消防专业分包工程严重滞后。2023年5月10日,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业主项目部向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因疫情等因素将竣工期调整为2023年5月15日,截至2023年5月9日,消防专业分包工程严重滞后,消火栓面板等系统均未完成。如不能按进度完成,每滞后一天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023年6月20日,案涉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内蒙古安诺兴消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消防设施竣工检测,第三方于2023年6月26日进行检测。因双电源接入问题未解决,直至2023年7月31日建设方调整方案后,第三方检测机构于8月1日出具《消防设施竣工检测报告》。
被告曹某某主张原告施工的室内消防弱电线擅自由1.5平方毫米改为1.0平方毫米,原告认可使用了1.0平方毫米线,但称消防电话线允许使用。关于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原告称已将一级密码交付建设方,二、三级密码由厂家掌握。
被告曹某某于2025年3月13日向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系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电业局乌素图供电分局和大用户管理处集体宿舍楼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工作,该工程项目于年_月_日开工,-年-月-0日竣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发包方占有使用。经竣工结算,该项目工程造价为14,601,159.26元。本人承诺: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扣除该项目相关管理费及各项税费后,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我个人提供的公司账户,目前已全部支付完毕,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各类费用已全部结清,如之后再发生与该工程有关的债务纠纷均由我本人自行承担,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综合分公司无关。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综合分公司代为支付与本工程相关的债务,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综合分公司有权对我进行追偿,我全权负责承担。”
另查明,原告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向本院交纳保全费1,229元,另支出保函费用709.4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被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无施工资质的曹某某施工,被告曹某某又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原告李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之规定,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款的效力及适用。
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相关内容,包括工程总价款270,000元(不含税),支付节点为乙方进场甲方支付70,000元,具备相关部门验收条件前甲方支付60,000元,剩余尾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结算完一个月付清。虽然案涉合同因双方无相应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款支付条款作为合同中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的核心内容,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具有参照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向消防部门进行的备案登记手续,通常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案涉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凭证》,且建设方等相关单位出具了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查验报告,均表明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可以参照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270,000元,被告已支付130,000元,剩余140,000元未支付,该剩余款项的计算正是基于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的约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及各方当事人争议项认定。
关于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认定:如前所述,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被告曹某某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40,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合同无效,逾期利息应视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LPR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工程2024年11月完成审计,根据合同中“剩余尾款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审计结算完一个月付清”的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12月支付剩余款项,故资金占用损失从2024年12月7日起算。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用,该费用属于原告自主选择的非必要诉讼成本,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不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主张的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主张交付施工资料及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的问题:合同虽无效,但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后,应履行交付施工资料的附随义务,原告虽称施工资料原件已交付主管部门,但应向被告曹某某提供复印件。关于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原告以代销商不能提供为由拒绝交付二三级密码,对此本院认为消防工程作为特殊的建设工程,其核心义务不仅是完成施工,更需确保系统具备完整,可管控的运行条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满足系统正常操作、维护、管理的全部技术资料与操作权限,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涉及系统参数调整、设备维护、故障排除等关键功能,若缺失此类密码,发包人将无法对系统进行深度管理,不符合工程完整交付的本质要求,故原告的该理由属于其与代销商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对抗对发包人负有的交付义务,原告应积极向代销商主张取得完整密码,并向被告履行交付义务。关于返工更换室内消防弱电线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擅自变更电线规格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变更不符合规范或影响工程安全使用,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故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交工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问题:因合同无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故对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维修费、机械租赁费、罚款及扣款的认定:对于维修费,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其中修理消防地沟漏水花费3,000元,对此原告陈述该项目不在其施工范围内,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但被告称是原告损坏的,原告不认可,被告也未出具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曹某某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电机等损坏花费4,000元,原告认为该设备不是自己安装的,只是为了配合三方检测正常启动,是施工方没有把设备调试好,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正常启动设备前,设备就已经存在问题,故对被告支出的该笔费用应该予以承担。关于机械租赁费,原告认可使用了机械,该费用系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原告称已经支付了该费用,但是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支付的是租赁脚手架的费用,故对于挖机及升降机的租赁费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罚款及扣款,因合同无效,被告依据无效合同主张罚款无依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扣款的合理性,故不予支持。
(四)关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查明事实,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曹某某施工,曹某某又将消防工程分包给李某,李某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合同当事人。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应对曹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曹某某交付施工资料复印件(具体以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城乡建设局备案资料为准)以及消防主机二、三级密码;
四、反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曹某某支付维修费及租赁费7,500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曹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保全费1,229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9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原告李某已经预交1,569元,退原告李某1,569元,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6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反诉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反诉原告曹某某负担2,132元,反诉被告李某负担80元。反诉原告曹某某预交2,212元,退反诉原告80元。反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