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05号
申请人: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某,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139.3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文萃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2024年11月11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川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提请财产保全的函》及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139.3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文萃街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11元,由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