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05号 申请人: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某某,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139.3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文萃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2024年11月11日,银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银川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提请财产保全的函》及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8139.37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宁夏区分行,账号:×××;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银川文萃街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111元,由宁夏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