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开发区关**科技园**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住所地:山**省陵县经济开发区财源路中段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省陵县城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与被上诉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上简称谷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皇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5月9日上诉人皇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变更为***、***),被上诉人谷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神公司一审诉称:2010年6月24日,谷神公司同皇冠公司签订了蛋白车间工程合同书,皇冠公司承包施工谷神公司的150吨/日白豆片醇洗浓缩蛋白车间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合同生效后9个月。合同签订后,谷神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皇冠公司施工工期严重逾期,至今未将合格工程交付给谷神公司,根据合同第13.2条的规定,工程每逾期一天皇冠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元,至今皇冠公司已逾期交工达3年之久。谷神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皇冠公司承担工程逾期违约金500万元;2、判令皇冠公司在90日内将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3、本案诉讼费用由皇冠公司承担。 皇冠公司一审辩称:皇冠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承揽合同纠纷;皇冠公司确实存在逾期行为,但最多只有3个月,而不是谷神公司所说的3年;在一期和二期工程中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拖欠330万元工程款,皇冠公司要求谷神公司支付,皇冠公司的违约金可以从330万元的工程款里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8日,谷神公司(甲方)与皇冠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50吨/日白豆片醇洗蛋白车间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车间工程合同书》),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全新1**吨/日白豆片醇洗蛋白车间生产线的工艺设计、自动化控制设计、及相关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服务的交钥匙工程;合同总金额为5050万元,其中国内设备款为36436000元,工程安装款为2742800元,进口设备款为1660000美元(进口部分按中行现行汇率中间价1美元=6.82元人民币计算);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签署后15天内,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进口合同总金额=国内合同金额)的10%;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地勘报告3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艺和主车间的土建施工设计图纸,甲方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图纸每延迟一天提交,乙方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在设备交付发运前7天,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10%;乙方的大件设备(浸出器、DT)发运到现场,乙方安装开始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设备到齐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生产线安装完成,单机试车后,投料调试前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15%;投料调试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5%。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甲方支付了定金之日起算。约定工程日程表为: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交土建工程和公用工程与生产线有关(地勘报告(地勘报告);乙方收到上述资料后20天内向甲方首先提交醇洗车间的土建基础部分的工程施工图纸;乙方将在合同生效后,向甲方提交初步工艺流程图、整套初步设计图及详细的设备清单表、车间土建及钢结构设计施工图等各种设计图纸;合同生效后8个月内,乙方将使本工程具备投料试车条件;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期在设备到达现场前完成土建施工,以确保乙方能够按期开始设备就位和设备安装。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延误工程日程表,工程日程表则应相应延长。约定最终验收为:在成功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产品连续72小时不间断试运行并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质量、消耗等项指标后不超过5天的期限内,甲方应签收一份设备验收证书,作为本工程完成的标志;如果在连续不间断试运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提供的原料、辅助材料、燃料、水、水蒸汽、电等的供应或公用设施等出现故障而造成试运行过程中断二次以上,则故障排除后试运行重新开始的运行时间应与第二次故障前的试运行时间累计作为连续不间断试运行时间计算;调试工作应该在投料调试开始后的30天内完成;若30天内试运行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要求,甲方同意乙方完善工程,乙方应承担完善所付费用;工程调试和完善应在第一次投料试车之日起90天内完成,若到期仍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要求,则视为工程有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损失。违约责任约定为:如乙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不可抗力情况或根据合同规定而延长时间或由于甲方的原因,则不适用本条款)内完成本工程,则每延长一天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预定违约金。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谷神公司同意专家到现场调试,确认于2012年6月24日开始进入投溶、投料调试生产;设备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问题,皇冠公司与供货商洽谈更换,以前提供的设备不影响此次调试生产;谷神公司调试前支付进度款480万元;另对剩余投料调试进度款及不合格设备更换等问题作出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0年7月22日,谷神公司支付定金3917880元,双方当庭确认谷神公司还欠皇冠公司工程款2685193元。2010年8月30日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提供了项目地勘报告,并于9月17日收到皇冠公司提供的基础施工蓝图。2012年6月25日,双方进行了投料调试,谷神公司未给皇冠公司出具验收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谷神公司与皇冠公司签订的《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50吨/日白豆片醇洗蛋白车间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积极地履约。皇冠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非简单的买卖设备关系,而是皇冠公司提供设备、技术等按谷神公司要求和需要完成白豆片醇洗蛋白车间工程这一劳动成果,故本案应为工程承揽合同纠纷。2010年7月22日谷神公司交付定金,根据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之日合同生效,皇冠公司应当在合同生效后8个月内,使合同工程具备投料试车条件,双方当庭确定达到该条件后应当在30天内投料试车,调试工作应该在投料调试开始后30天内完成,若30天内试运行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要求,谷神公司同意皇冠公司完善该工程,则工程调试和完成应在第一次投料试车之日起90内完成。按以上时间计算,2011年3月21日工程应当具备投料试车条件,2011年4月20日前应当投料试车,2011年7月19日工程应当完成。按照合同约定,谷神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即2010年7月25日前)提交地勘报告,但谷神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提交,迟延36天,根据合同约定因谷神公司的原因而延误工程日程表,工程日程表则相应延长,故工程完成的时间应相应延长36天,即工程完成的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皇冠公司提供了车间现场照片证据,欲证明谷神公司未及时完成土建工程、提供水等条件使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但谷神公司不予认可,皇冠公司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皇冠公司的车间现场照片证据,不予采信。双方于2012年6月25日投料调试至今,本案车间工程仍未验收完成,且皇冠公司当庭也承认直到最后,调试结果有合格的有不合格的,皇冠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因谷神公司的原因导致完不成验收,故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8月24日工程应当完成,皇冠公司至今仍未完成,显属逾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每延长一天应向谷神公司支付5000元预定违约金,自2011年8月25日至谷神公司要求计算至2014年6月2日起诉之日,共计1012天,计算违约金为506万元,谷神公司要求皇冠公司支付500万元逾期违约金,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工程已基本完工,尚需调试完成,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故皇冠公司在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使工程验收合格。本案车间工程,谷神公司尚欠皇冠公司2685193元,并认为应当调试合格后7日内付款,皇冠公司答辩称拖欠的工程款要求谷神公司支付,违约金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皇冠公司逾期违约金应当支付谷神公司,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谷神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685193元给皇冠公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500万元;二、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将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685193元给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皇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法院认定皇冠公司逾期完成施工,属事实认定错误。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谷神公司多次有逾期履行的行为,影响皇冠公司的施工进程。1、谷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即2010年7月9日支付定金,2010年7月22日才向皇冠公司支付定金。故本合同生效时间应为2010年7月22日。2、谷神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即2010年7月25日前向皇冠公司提交地勘报告,而实际上谷神公司提交地勘报告的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故因谷神公司原因合同迟延履行36日。3、皇冠公司向谷神公司提交土建基础施工图纸的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根据约定谷神公司应在收到图纸后7天内,即2010年9月24日前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但谷神公司却迟至2010年11月9日才支付第二期款项,延迟了46天。4、合同约定设备到齐后7日内,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该笔款项的时间为2011年10月17日,该事实充分说明,在2011年10月10日前,皇冠公司的设备已经到齐,皇冠公司不存在逾期履行的情形。由于谷神公司自身原因到2012年2月都不能提供调试的水和汽,由此造成的逾期责任应由谷神公司承担。5、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八个月内,皇冠公司将使本工程具备投料试车条件,投料调试前7日内谷神公司应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15%。谷神公司于2012年6月23日才支付该笔款项,而皇冠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即将本工程进行投料试车。据此导致本工程投料调试晚于合同约定的责任是由于谷神公司直至2012年2月不能提供调试的水和汽,以及其迟迟未支付合同价款所致,皇冠公司不存在逾期履行。6、谷神公司有义务按照皇冠公司的要求在设备到达现场前完成土建施工,以确保皇冠公司能够按期开始设备就位、安装。事实上,直至2012年4月17日,土建施工仍未完成(土建做泵基础模板),且在此前皇冠公司多次进行各项单机调试过程中,时常发生谷神公司无法提供调试用水、用电等情况。故皇冠公司的施工日程表应相应顺延。(二)一审法院认定皇冠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应继续履行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1、2012年6月25日,本工程投溶、投料试生产完成则应视为工程完成。在2012年6月25日投料试车之后,连续72小时不间断试运行并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质量、消耗等项指标后不超过5天的期限内,谷神公司有义务签收验收证书。由于该设备已投入实际使用,且已实际使用至2012年11月30日,据此本工程已完工,谷神公司最迟应在2012年7月3日签收验收证书。但谷神公司至今仍不签收验收证书。2、即使在2012年6月25日投溶、投料试生产完成之后发生机器故障或出现产品不合格,也应系设备保修问题而非工程未交付、逾期交付等合同未履行完毕的问题。在投溶、投料试生产之后,偶尔发生机器故障或者产品不合格,不能直接认定是由于皇冠公司履行合同不合格或者设备质量问题所致,不排除谷神公司操作不当、提供原材料不符合生产条件等原因。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皇冠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工程,并于2012年6月25日进行了投溶、投料调试,皇冠公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导致皇冠公司投料调试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是由于谷神公司原因造成,皇冠公司不存在过错。2、一审法院混淆逾期交付与质量问题,认定皇冠公司逾期交付且应继续履行合同属法律适用错误。2012年6月25日该生产线投溶、投料试生产之后,皇冠公司已将生产线设备的占有转移给谷神公司,是否必须有谷神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并不是完成交付的必要条件。谷神公司接受了该生产线设备并直接用于生产直至2012年年底,据此,皇冠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工程完成。皇冠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即使不符合质量要求,谷神公司也应要求皇冠公司进行修理等救济措施,而不应认为该工程未完成交付,皇冠公司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裁判文书制作违反相关规定,对照片证据的认定不符合证据规则,对皇冠公司的答辩意见和代理词中所阐述的相关事实只字不提,剥夺了皇冠公司的申辩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谷神公司答辩称:一、皇冠公司上诉称因谷神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没有依据。谷神公司一直积极配合皇冠公司施工,不存在谷神公司不能提供水、电、蒸汽导致工程逾期的情况。且一审已将工期给予适当的延长,皇冠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皇冠公司称投溶,投料试车应视为工程完成,是对合同的错误理解。根据合同的约定是投料调试达到合同保证的指标要求,签收验收证书后,才能视为工程完工。而本案中皇冠公司施工的工程,投料试车后始终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指标,皇冠公司在一审中也承认至本案起诉前经过多次调试仍有部分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本案工程至今未完成。三、皇冠公司称工程已交付不属实。皇冠公司施工的工程经调试后,始终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谷神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一直期望皇冠公司能将工程完善合格,但皇冠公司非但未将工程调试完善合格,反而将人员全部撤走,拒不再完善工程。综上,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以使皇冠公司尽快将工程完善到合同要求的标准,使工程尽快启动,避免谷神公司的损失无限扩大。 本院二审查明:2011年1月24日,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发出传真函一份,载明:双方于2010年6月24日签订了供货合同,7月22日谷神公司首付定金391.788万元;7月30日外购设备49.8万美金定金汇出;谷神公司于8月30日向皇冠公司提供了项目地勘报告。9月17日收到皇冠公司基础施工蓝图,10月8日收到钢结构施工图电子版,谷神公司与皇冠公司于10月13日至14日完成了项目电子版图纸会审并召开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至到10月23日收到本部分蓝图,与合同约定延迟23天。谷神公司已于12月28日完成±0层所有设备基础施工,具备±0层设备安装条件,一层5米钢架已施工完毕,鉴于设备安装事宜,厂房施工已停工一月有余。由于皇冠公司设备迟迟不到位,已打乱了谷神项目整体布置,也给切实履行合同工期带来了困难。 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2日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各一份,均载明:该工程于2012年6月25日首次投溶、投料调试生产至2012年11月30日及皇冠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缺陷整改,并于2013年1月5日再次投料生产至今,仍不能实现达标生产,有些项目仍需完善(并列举了一些质量问题)。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皇冠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完成涉案工程的违约行为,迟延违约金具体应如何计算;二、上诉人皇冠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使涉案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一、上诉人皇冠公司是否存在迟延完成涉案工程的违约行为,迟延违约金具体应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谷神公司支付定金之日起算;合同生效后八个月内,皇冠公司将使本工程具备投料试车条件;试运行成功后,谷神公司应签收设备验收证书,作为本工程完成的标志;调试工作应该在投料调试开始后的30天内完成;若30天内试运行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要求,谷神公司同意皇冠公司完善工程,工程调试和完善应在第一次投料试车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本案谷神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交付定金,根据上述约定,涉案合同于2010年7月22日生效,皇冠公司应于2011年3月21日前使工程具备投料试车条件。再结合一审双方均确认达到投料试车条件后应当在30天内投料试车的事实,皇冠公司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投料试车,并应于2011年7月19日最终完成工程。本案皇冠公司主张投料试车前的工程延期是由于谷神公司原因造成,投料试生产完成之后设备即使存在故障,也系质量问题,而非逾期交付问题,皇冠公司不存在迟延违约行为。针对皇冠公司的该主张,本院分两部分论述。 (一)截止2012年6月25日皇冠公司第一次投料试车,皇冠公司是否存在迟延违约行为,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皇冠公司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投料试车,而实际于2012年6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投料试车,所以皇冠公司存在事实的迟延,至于迟延是否由于皇冠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则应审查涉案工程工期是否有正当地顺延理由。针对皇冠公司所主张的顺延理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皇冠公司主张的谷神公司提交地勘报告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工期应相应顺延的问题。根据双方《车间工程合同书》第6.1条的约定,谷神公司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向皇冠公司提交土建工程和公用工程与生产有关(地勘报告(地勘报告),即谷神公司应在2010年7月25日前向皇冠公司提交地勘报告,而谷神公司实际提交地勘报告的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晚于合同约定时间36天,本案涉案工程工期应相应顺延36天。对此,一审法院已进行了相应顺延,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皇冠公司主张的谷神公司第二期付款存在迟延,工期应相应顺延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第4.2条约定,皇冠公司收到谷神公司提供的地勘报告30天内,向谷神公司提交工艺和主车间的土建施工设计图纸,谷神公司在收到图纸后的七天内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本案谷神公司收到皇冠公司基础施工蓝图的时间为2010年9月17日,根据上述约定,谷神公司应在2010年9月24日前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而事实上谷神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才支付该笔款项,晚于合同约定时间46天。皇冠公司关于谷神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迟延46天,本案工程工期应相应顺延46天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皇冠公司主张的谷神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和2012年6月23日的两笔付款存在迟延,工期应相应顺延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第4.5条约定,设备到齐后七日内,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20%;第4.6条约定,生产线安装完成,单机试车后,投料调试前七日内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国内合同金额的15%。对该两笔款项的付款时间,谷神公司主张是根据皇冠公司设备到齐时间和投料调试时间确定支付的,而皇冠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谷神公司的上述两笔付款存在迟延付款的行为。谷神公司上述两笔款项的付款时间,需要根据皇冠公司的工期进度进行确定,皇冠公司以谷神公司2011年10月17日付款时间来证明设备已于2011年10月10日到齐不存在逾期违约,以谷神公司2012年6月23日付款来主张其于2012年6月25日投料试车不存在逾期违约,逻辑上存在矛盾,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皇冠公司主张的谷神公司不能提供调试的水、电和蒸汽,由此造成的逾期由谷神公司承担的问题。皇冠公司主张谷神公司直至2012年2月都不能提供调试的水、电和蒸汽造成工程逾期,对此其应提供证据证实。本案中皇冠公司仅提供了部分照片,照片本身并不能反映谷神公司不能提供调试的水、电和蒸汽,也不能证实谷神公司不提供调试的水、电和蒸汽对皇冠公司的工期造成的影响,所以对皇冠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皇冠公司主张的谷神公司直至2012年4月17日土建施工仍未完成,其施工日程表应相应顺延的问题。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第6.4条约定,谷神公司保证土建施工与皇冠公司配合,在互相交叉施工时不影响安装进展;第6.5约定,土建施工在互相交叉施工时影响安装进展的,工程日程表则应相应延长。本案谷神公司的土建施工与皇冠公司生产线的安装调试是相互配合、相互交叉进行的,皇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直至2012年4月17日谷神公司的土建施工仍未完成,且土建施工影响了皇冠公司的安装进展。对此,皇冠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截止2012年6月25日第一次投料试车,扣除皇冠公司有正当顺延理由的前两项共82天,皇冠公司迟延350天(合同约定的投料试车时间2011年4月20日至实际投料试车时间2012年6月25日共432天,扣除顺延的82天)。根据《车间工程合同书》关于皇冠公司每延长一天应向谷神公司支付5000元预定违约金的约定,截止2012年6月25日第一次投料试车,皇冠公司应向谷神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75万元(5000元/天×350天)。 (二)2012年6月25日投料试车后,谷神公司能否再主张逾期违约金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虽然约定,在成功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产品连续72小时不间断试运行并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质量、消耗等项指标后不超过5天的期限内,谷神公司应签收一份设备验收证书,作为本工程完成的标志;如皇冠公司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则每延长一天应向谷神公司支付5000元预定违约金。但该合同第10.6条同时约定,工程调试和完善应在第一次投料试车之日起90天内完成,若到期仍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要求,则视为工程有缺陷,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皇冠公司承担损失。该条规定皇冠公司在工程经调试、完善不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的情形下,应承担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本案涉案工程在2012年6月25日第一次投料试车后,未能达到合同保证指标,在此情形下双方应依照合同第10.6约定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车间工程合同书》第13.2条所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在该情形下不再适用。谷神公司主张工程逾期违约金计算至2014年6月2日其起诉之日,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人皇冠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使涉案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车间工程合同书》第10.1条约定,在成功地完成合同规定的产品连续72小时不间断试运行并达到合同规定的产量、质量、消耗等项指标后不超过5天的期限内,谷神公司应签收一份设备验收证书,作为本工程完成的标志。本案谷神公司未签收设备验收证书,且皇冠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工程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指标要求,具备了签收设备验收书的条件。再结合以下事实: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2日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均载明“该工程于2012年6月25日首次投溶、投料调试生产至2012年11月30日及皇冠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进行缺陷整改,并于2013年1月5日再次投料生产至今,仍不能实现达标生产,有些项目仍需完善”,皇冠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2014年4月份最后一次调试,皇冠公司也认可仍有一些指标不合格,且未能证实不合格是由于谷神公司原因造成的。以上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尚未完成,一审判决皇冠公司将涉案工程完善至合同约定的条件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皇冠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75万元; 三、驳回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50元,由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25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负担20550元,由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