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3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陵县经济开发区财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湖开发区关**科技园**湖大道**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神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是谷神公司因皇冠公司违约依法提起的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皇冠公司没有提出反诉要求谷神公司支付工程款,更没有缴纳反诉费用,人民法院无权对工程剩余工程款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二审法院判决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查。
谷神公司主张皇冠公司未就剩余工程款事项提出反诉,一、二审判决判令谷神公司向皇冠公司支付剩余款项超出了诉讼请求。经审查,谷神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皇冠公司在90日内将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该项诉请的性质为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案涉合同为双务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请包含双方债务的履行,故一、二审判决判令皇冠公司将工程完善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同时,判令谷神公司应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未超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范围。谷神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亦表明其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判项不持异议。因此,谷神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谷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