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4执字第147号
申请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皇冠亚细亚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2016)***终36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终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