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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7579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因被告已经将涉案款项支付,故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