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341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