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341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南江县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同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现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