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8478号
原告:***正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合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8月2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正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天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