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24执2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兰州亚太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陕民再28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38383元、执行费347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房管、工商并及其他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银卡存款2212元,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某某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124执21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