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178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龙,系西山区越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9635083G。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PF19L46。
法定代表人:苏园涵。
住所:云南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燕,系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劲松独任审理。2021年7月1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