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恢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56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3栋101、301、302、201、102、2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绕城高速入口匝道交汇处(湖南莫家坳建材大市场东南角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履行期限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恢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实习余政
书 记 员 张 书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