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1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创业大道156号天易科技城自主创业园D3栋101、301、302、201、102、2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艳胜,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绕城高速入口匝道交汇处(湖南莫家坳建材大市场东南角17、18、19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友。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2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润伟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智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拉入失信黑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1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11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余政
书 记 员 幸 国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