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284号之一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浙0108民初2284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148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此后,本院依法冻结了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银行保俶支行的银行账户33×××79。被保全人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66号的房产及2460298元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66号的房产; 二、解除对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银行保俶支行的银行账户33×××7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隽虹 人民陪审员  沈善城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书 记 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