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376号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998号中赢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甲。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