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2379号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998号中赢国际商务大厦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甲。
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交通投资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钱潮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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