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90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2025年3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