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866号
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广丰混凝体有限公司起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广丰混凝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账号为XXXX银行账户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钻石商务大厦支行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XXXXXX银行账户存款,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银行账户存款,以1873912.6元为限,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实验区花都分行账号为XXXX银行账户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钻石商务大厦支行账号为XXXXX银行账户存款,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账号为XXXXXX银行账户存款,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银行账户存款,以1873912.6元为限。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