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966号 原告: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17号滨海国际金融中心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岁寒,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时明确表明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荣程新材料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