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2860号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德信荟建筑材料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冰塘村委会冰塘组8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谭惠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生,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英,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程勇军。
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德信荟建筑材料店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惠城区德信荟建筑材料店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