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8173号
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反番禺区兴南大道潮云创意港D栋307。
法定代表人:鲍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娟,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1507室。
法定代表人:程勇军。
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基材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