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695号
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敏,女,1997年12月23日出生,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涛,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 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