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5民初11243号 原告: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南府路1号2204房(仅限办公)(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A622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原告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中铁建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是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2019年9月17日***入职房地产公司并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后经集团公司安排于2020年6月2日从房地产公司调入中铁建公司处工作。2021年3月2日集团公司发文成立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部,并于2021年3月9日聘任***为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2021年3月31日中铁建公司发文任命生产运营部经理***兼任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于2021年5月31日结束兼任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于2021年7月16日书面向中铁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天完成工作交接手续,后于2021年7月22日再次提交辞职通知书,最后工作至7月24日。 2021年2月1日,中铁建公司与中国铁路工会中铁建公司委员会签订《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2021年集体合同》,合同第三条载明:“本合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订,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认真履行……第二十条载明“公司在下列事项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3、有权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进行教育,对损害企业形象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依照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和集团公司《中铁二十五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局审[2019]378号)等规定给予处分或经济赔偿……”。集团公司、中铁建公司先后印发《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暂行)(公司经管[2019]88号)、《中铁二十五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局审[2019]378号)、《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招议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大湾建设经管[2020]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大湾建设工管[2020]29号)、《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成本归集暂行管理办法》(大湾建设经管[2020]36号)、《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二十五局审[2020]310号)等文件对公司经营相关环节作出规范,其中《中铁二十五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赔偿额度按各类资产损失额和赔偿比例超额累计计算,一般资产损失的赔偿比例为2.50%,较大资产损失的赔偿比例为1.50%。 双方对经济赔偿有争议。中铁建公司主张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5月31日,***在任中绿蔚蓝湾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上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未签订临建合同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劳务合同,在主体劳务队伍合同单价未确定、招标/议标程序未履行、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擅自安排队伍进场施工,零星材料未签合同先进场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632.91万元,按照公司规定应支付经济赔偿124937元(300万元×2.5%+332.91万元×1.5%),为此提交了《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1#、2#地块管桩分包合同》部分条款、《中绿蔚蓝湾项目工1#、2#地块管桩分包补充合同》、离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关于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同志离任审计报告(大湾建设审报〔2021〕3号)》、《关于追究***同志经济赔偿责任的决定》,显示2021年4月30日中铁建公司(***作为项目经理在合同中签名)与案外人广州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工、料、机的价格浮动或政策性变化,单价均不作任何调整,此后双方协商补充合同条款,中铁建公司草拟了补充合同拟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在合同上签名,但中铁建公司与广州巨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在合同上盖章,中铁建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综合管理部(审计部)对***在中绿蔚蓝湾项目担任项目经济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报告认定***在任职期间造成项目亏损632.91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各主要盈亏情况(万元)工程名称:土方工程,砖渣回填、外运,桩基施工;开累收入566.62,0,510.01;开累成本费用756.68,244.24,514.43;盈亏(盈+亏-)-190.06,-244.24,-4.42;盈亏比率(%)-33.54%,-100%,-0.8%;由上表中可以看出,土方工程、砖渣回填和外运是加大项目成本,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二)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1.客观方面的原因,甲方负责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虽已在水务部门备案,但一直未取得排污许可,造成水务部门下发停工令,工期滞后约30天。2.主观方面的原因,项目技术、经管、物资设备等部门及项目领导未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未有效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管理基础薄弱,未能优化现场施工组织,造成项目施工成本增加;。2.工程管理方面,中绿湾项目部实际施工期较合同工期滞后约30天,导致项目管理费、措施费等费用增加。原计划1#楼首开区2021年5月30日完成地下一混凝土浇筑,实际只完成1#楼首开区基础筏板浇筑,按照更新后施工计划预计延误工期约30天。滞后原因主要为:与水务局沟通不畅,排污排水手续不齐全,降水无法及时排出,导致基坑降水达不到效果;桩基补桩耽误。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项目工程部共计6人,其中见习生5人,无部门负责人。5.内控制度方面。(1)业务部门沟通不足,导致项目部已发生成本归集不及时。(2)会计从业人员的配备不合理。(十一)经济纠纷及损失情况:1.经济纠纷,***任期内项目部未发生经济纠纷。2.损失情况,项目在管桩施工中由于土方开挖未分层载挖原因造成。造成经济损失13.75万元,损失责任暂未确定。2022年1月14日中铁建公司据此决定追究***同志经济赔偿责任,***同志应当在2022年1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24937元。***辩称临建项目是指建设中绿蔚蓝湾项目管理办公人员的办公室、食堂、宿舍、民工宿舍等,上述建筑采用的是集装箱和板房等形式,是已经进行了线下招投标,当时中绿蔚蓝湾项目还未成立,是没办法报公司批的,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所做。临建项目是先招标,再进场,又补签的合同,也符合建筑行业的惯例,这种项目是中了标之后,一般都是就马上进场开展工作,当时因为其资质比较好,故以其名义对外招投标,其只是对外的名义上的项目经理,并不是实际的项目经理,公司并没有下发文件任命,其只是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没有办法对内开展工作、报审批,公司在下文认定项目经理之前,临建项目就已经进场了。主体劳务是指建筑工程的主体从基础建设到结构封顶,这个过程中施工操作人员的合同,按照招投标细则,劳务单价超过300万元由公司组织招标,本项目的中标劳务费共计6171万元,已经超过了300万元,属于公司组织招标的范围,本人及项目管理团队无权决定主体劳务如何招标,何时招标,项目仅做辅助性的工作。另外其没有提前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当时十几个人是应甲方需要主体劳务进场,然后报请了领导,并不是整编的人员进场,而且当时这些人员进场时,桩基还未打完,不具备主体施工的基本条件,故其不存在中铁建公司主张的违纪行为,中铁建公司也未向其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没有与本人就审计报告交换意见、核实相关证据、在审计适用范围错误套用、故意混淆数据来源、未尊重施工现场实际完成产值、未正确理解甲方关于付款周期及节点的情况下,妄下收入定论,故意加大成本费用,导致计算结果错误,在未签订项目责任成本,无明确的项目管理目标的情况下,想当然的估算出项目的亏损,审计报告内容粗制滥造,种种迹象表明公司是想利用一个已辞职的员工背锅以掩盖公司在项目投标决策失误及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应依法驳回中铁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仲裁情况:中铁建公司以***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赔偿金共124937元,该委员会裁决驳回中铁建公司本案全部仲裁请求。中铁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 原告中铁建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共12493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结合双方争议,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经济赔偿。从中铁建公司提交的《关于中绿蔚蓝湾项目经理***同志离任审计报告》可以看出,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涉及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原因是由于甲方未办理污水排放许可证导致工期滞后,主观方面原因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内控制度方面涉及人员配备不足等,而且审计评价***任职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经济纠纷,故中铁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个人原因直接造成项目亏损,其将亏损责任归咎于***,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中铁建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铁建大湾区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