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宝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8913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宝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8年11月1日;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8年11月23日; 三、工资构成:原告主张工资构成为12000元每月+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工资构成为底薪2200元+岗位津贴(预期正常工资可以达到11500元,达不到工程师标准没有岗位津贴)。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表公司书写部分与原告主张的工资标准除加班工资外基本相符,原告主张的每个月固定月薪包括加班工资在内,更符合实际情况,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固定月薪12000元; 四、试用期是否成立:被告提交的员工入职表公司书写部分无原告签名确认,对试用期两个月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原告提交员工**(辞退)申请书,主张被告违法辞退,该申请书显示,抬头部分在“员工”与“(辞退)”之间部分字迹被涂抹,“(辞退)原因”前也有部分字迹被涂抹,(辞退)原因书写为“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被告辩称,(辞退)原因原本书写的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其余内容为后行添加,为原告自行离职。本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自行离职的原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原告主张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被告主张的书写内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语句不通顺,但“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为正常的辞职或辞退理由,虽然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辞退)原因栏的内容字迹书写先后顺序,且原告提交的员工**(辞退)申请书因字迹存在涂抹,但该申请书(辞退)原因书写内容围绕“不能胜任工作”展开,故本院对原告是否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案件事实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于2007年至2018年期间与数十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仅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即有38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几十家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与如此之多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且工作时间为几天或不超出一个月,且存在隐瞒及伪造工作履历的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多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应聘职位为工程师,因原告工作时间通常少于一个月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以致解除劳动合同,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不胜任工程师的职位,故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六、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的工资及周末加班工资:双方认可原告的请假情况为:2018年11月6日请假7小时,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7日请假5天,原告工作工作时间为12天零1小时,因原告未能胜任工程师的工作,故本院按照被告认可的基本工资2200元每月计算工资为1226.43元。因被告已支付1167元,还应支付59.43元。原告提交的打卡照片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请求的周末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的赔偿金及拒不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未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6.9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9年1月14日; 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拖欠的工资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的周末加班工资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的赔偿金12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因拒不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000元; 十、仲裁结果: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工资差额46.79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6.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拖欠的工资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的周末加班工资2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的赔偿金12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因拒不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工资差额59.43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