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826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豪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56号凤凰城家家景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豪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安徽豪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