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8民初352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48084800。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8#A、B单元6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1801P。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东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