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03执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客乡老街7号办公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403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执行标的10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地块一块及另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大宗土地使用权(若拍卖成功可参与案款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由本院依法处理。本案尚余102567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地块一块及另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大宗土地使用权(若拍卖成功可参与案款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03执1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新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