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3民初3438号
原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14733791D,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丘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辉,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533W9T7A,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丙村镇红光村客乡老街。
法定代表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凌峰,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畲族,住址:福建省上杭县。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方海公司)与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天文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应方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19911元(108428.44元+11482.5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述工程于2020年9月5日开工,2020年9月23日竣工。2021年4月底5月初,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工程价款,双方于2021年12月22日在《结算确认书》中确认,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为265132.41元。然被告至今只向原告付款三笔,分别为2020年9月28日82626.16元;2020年9月11日35000元;2021年1月21日31123.84元,仍欠108428.44元未付。2020年12月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一份《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同样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工程于2020年12月8日开工,于2020年12月20日竣工,2021年4月底5月初,原、被告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112539.71元,被告于2021年1月21日支付了28873.47元,于2021年2月2日支付了72183.68元,仍欠11482.56元未付。综上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为盼。
被告***天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涉案两份合同项下的金额无异议,再扣减质保金。对利息请求原告予以免除。我方不同意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嘉应方海公司)承包甲方(翼天文旅公司)的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施工图范围内的装修装饰工程及水电安装工程,其他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管理工作等。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合同签约含税总价为175000元,工程量根据实际的工程量计算的形式。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按实计算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变更签证审定价-违约金。竣工日期以甲方或第三方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证明书为准。乙方交付的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证后次日起计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累计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该金额于质保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免息支付给乙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双方诉讼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5日进场施工,2020年9月25日完工,完工后被告投入使用;原、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验收,签订竣工验收单。2021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结算确认书,原、被告双方确认该合同项下工程款为265132.41元。
2020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嘉应方海公司)承包甲方(翼天文旅公司)的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所有美缝工作。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形式,合同签约含税总价为144367.36元,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按实计算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变更签证审定价-违约金。竣工日期以甲方或第三方验收合格并签发验收证明书为准。乙方交付的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为二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载明的次日起计算。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累计支付不得超过该合同金额的80%;甲方在收到结算材料及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该金额于质保期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免息支付给乙方。
《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进场施工,2020年12月20日完工;原、被告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验收,双方确认该合同项下工程款为112539.71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项目下的工程款148750元,分别在2020年9月28日支付82626.16元,2020年9月11日支付35000元,2021年1月21日支付31123.84元;向原告支付《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项目下工程款101057.15元,分别在2021年1月21日支付28873.47元,2021年2月2日支付72183.6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涉案两份合同的工程价款计算问题。原、被告确认《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的工程结算款265132.41元、《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的工程结算款112539.71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质保金的问题。《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备案证次日起计算。该合同项下工程在2021年4月29日验收,未满质保期,因此扣减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即265132.41元×3%=7953.97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265132.41元-7953.97元=257178.44元。扣减已支付的148750元后,翼天文旅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108428.44元。《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载明的次日起计算。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在2021年4月29日验收,未满质保期,因此扣减合同结算总价的3%质保金即112539.71元×3%=3376.19元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112539.71-3376.19=109163.52元。扣减已支付的101057.15元后,翼天文旅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8106.37元。
综上,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是108428.44元+8106.37元=116534.81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问题。《梅州先贤堂一楼中庭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梅州客都人家演艺中心、先贤堂、民宿室内墙地面美缝精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2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应付工程款116534.8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534.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应付工程款116534.81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2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49.11元,由被告***天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志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益红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