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2760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北陡镇小洞村委会猪奶槽。
投资人:容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丘聪亮。
被告:江门市富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新民新村39号三层(自编302室)(住改商)。
法定代表人:苏富泉。
被告:***,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第三人:伍国富,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与被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富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伍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70元,减半收取计1568.35元(已由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预交),由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负担。原告台山市北陡镇丰源建筑材料加工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8.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一飞
人民陪审员 谢妙婷
人民陪审员 刘仲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慧媚
书 记 员 陈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