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403民初2798号之二
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大沙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毅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梅州市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丘聪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嘉应方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0元,减半收取9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0元,由原告梅州市皇马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