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5民初3996号
原告:***,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重庆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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