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9民初1422号
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鹤煌大道与中心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上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筑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以及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芸
书记员董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