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昕宇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昕宇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七区10号楼219。
法定代表人黄腾飞,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华金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文,经理。
北京昕宇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华金电讯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4.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已向广阳区五福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了被执行人下落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6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汪 霄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