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那美信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

某某与森那某某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森那某某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1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吉祥,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昆仑大道445号喀什市清泉农机重型机械与配件销售修理综合市场G区1号商铺。
负责人:邵志仁,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艾孜提艾力·艾斯卡尔,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销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2座。
负责人:唐继国,系广东佛山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亚菊,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喀什市分公司、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8)新310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18)新310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  晓  东
审  判  员   艾克拜尔买代提
审  判  员   胡  美  媛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陈  相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