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那美信昌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

森那某某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某某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恢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月湖路**。
法定代表人:邵志仁
被执行人:**举,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500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森那***机器工程(新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6执恢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          俊
审 判 员     艾孜买提江艾尔肯
审 判 员          徐 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莹 莹
书 记 员           谢 忠 庭